(一)成绩和查卷
服务描述 :
1、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学校建立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
2、学生可通过校园网查询本人成绩。
3、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以申请核查试卷。
4、成绩核查无误的,学生不得要求提分、加分,或对成绩做不当处理。
服务流程 :
1、学生持学生证向开课院(系、所、中心)教务办公室提出书面查卷申请,经主管教学领导批准,由任课教师和院系教务在教务办公室核查试卷。
2、受理查卷申请的时间截止到下一学期开学2周内。
3、超过规定期限或非本校课程的考试,不受理查卷。
4、经核查试卷,确系教师判卷有误应当更正成绩的,须经教师所在院(系、所、中心)主管教学领导审核同意后,由任课教师在试卷和原始成绩单上更正并签字;
5、教务员在第三周内统一汇总相关材料后报教务部。教务部对任课教师提供的原始考卷及成绩修改的详细理由和说明进行审核,无异议的进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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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成绩单
服务描述:
1、在校生均可以申办英文和中文成绩单。
2、应届毕业生和校友可以只申办中英成绩单,也可以申办“英文成绩单+学历证明(可含双学位)”的套装。
3、在校生可在自助机办理中文和英文成绩单,也可在网上申办后在约定时间到新太阳学生中心106领取,也可在规定时间直接到新太阳学生中心106人工办理。
4、在校生在春季和秋季学期内各可免费办理在学证明和中文成绩单1份。自助机无法免费办理,请到新太阳学生中心106人工办理。
5、保研期间、毕业季等特定时间段,办理成绩单的时间需根据教务部发布的通知另行规定。
服务流程:
1、申办办法
①自助办理:在校生可使用分布在教学楼、图书馆、学生活动中心等处的自助服务机,即时办理成绩单及学籍证明(目前上线的有在学证明和预毕业证明)。
②网上申办:在校生和1998届及以后的毕业生,用本科学号登录dean.pku.edu.cn—学生/校友—学生服务中心—成绩单,按申办流程和操作要求选择办理项目。(1998年后毕业的校友,如果忘记登录密码,可在工作日时间致电62751435。1998届以前的毕业生和无法网上申办的校友请参考注意事项第3条办理)
目前网上申办分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两种:
纸质材料:可根据需要选择自取或快递到付服务,请务必核对确认成绩单信息并缴费。自取服务请按系统反馈的登记袋号和取件时间,持学生证或身份证到学生事务中心取件。快递到付服务(限国内包括港澳台地区)请认真填写收件人信息。办理和寄发周期视订单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毕业季等特殊时段以反馈时间为准。
电子材料:适用于2018届及之后学生,可按需要选择办理项目。 请务必认真填写收件邮箱地址,办理周期一般不超过2个工作日,以具体发送时间为准。发送电子材料官方Email为:[email protected]
③现场申办:1998届以前毕业及无法网上申办的往届毕业生,可凭有效身份证件至学生事务中心办理(登记验证—手机或校园卡支付—领取件凭单),持取件凭单按时取件。
现场办理时间:毕业季及假期期间以通知为准
* 学期内每周一至周四上午8:00 - 11:15,受理现场申办;
* 学期内每周一至周四下午13:00 - 16:30,接待现场取件;
2、收费标准和方式
①根据校财务收费立项,所设项目有:
成绩单(中文、英文)
学籍证明(在学证明、预毕业证明,格式中英文对照)
学历证明(毕业、结业、辅修,格式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英文翻译)
学位证明(主修专业学位、双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格式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英文副本扫描件或英文翻译)等;
收费标准为:纸质文件各项10元/份;电子文件各项每份材料推送1个邮件地址1次5元,即5元/份/次/地址。
②在校生中文成绩单、学籍证明纸质件每人每学期可在学生事务中心申请免费办理1份,第2份起收费,10元/份;
③网上申办即行网上支付;自助机办理可使用校园卡或银行卡支付;现场申办可使用校园卡支付或开具缴费单到财务部缴费。网上申请和自助机办理的材料不能再办改退。
3、注意事项:
①2018届毕业生起已使用新版成绩单和学历学位证明,自带验证二维码,不再自行提交证书复印件,也不再签封。2017届及以前毕业生仍沿用旧版本的学历学位证明。
②2017届及以前毕业生申办时需上传毕业/学位证书扫描件,或在取件时提供毕业/学位证书复印件(毕业证书在上,学位证书(中文)在下,A4纸型按70%比例缩印;双学位证书、辅修证书A4纸型单印),与本中心制作的英文成绩单、学历证书翻译件一并现场盖章。有需要签封的须当场提出予以签封。凡个人要求不签封取走的,本部不再予以审核签封。
③1998届以前的毕业生和无法网上申办的校友,凭有效身份证件、本科学历证书复印件(毕业证书在上,学位证书在下,在A4纸上按76%比例缩印相应份数)、辅修/双学位证书复印件 (用A4纸打印相应份数);委托他人办理的,除本科学历证书复印件外,还需有委托人签名的委托书(注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姓名、证件号码、办理事项、责任自负)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证件,前来本中心办理。办理流程为登记验证→财务部交费→开凭单,持取件凭单在指定的时间取件。1998届以前的毕业生办理周期为10个工作日。
④经审核发现有涂改成绩单、学历证明者,两年之内不予办理相关材料,所交费用不退,并通告当事人所在单位;伪造成绩单、学历学位证书者,按有关法规处理。
4、办公地点
教务部学生事务中心在新太阳中心教学服务大厅106
电话:62751406、6275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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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缓考
服务描述:
1、学生在考试期间因病或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可以申请缓考。
2、缓考课程的成绩记录为“缓考”(I,Incomplete)。
3、被批准缓考者须在该缓考课程下一次开设学期选课并参加考试,获得实考成绩后,评定该课程总成绩。
4、未申请缓考、缓考申请未获准而擅自缺考者以旷考处理。
5、关于体育课的缓考,学生不用在系统重新选课,直接找原任课老师解决缓改分问题。待课程结束后,任课老师将成绩上报体教教务老师。然后教务老师将纸质成绩单上交网络室录入。如遇原任课老师不开课,由体教主管教学的领导协调该项目的一位老师解决该生的上课问题。
服务流程 :
学生应在考试前填写《北京大学本科学生申请缓考审批单》(见“相关下载”),向所在院系教务办公室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院系批准后递交开课院系教务办公室。因病请假者,须同时提交医院诊断证明,课程开考后提交的病假证明无效。
未申请缓考、缓考申请未获准而擅自缺考者以旷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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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试纪律
服务描述 :
《北京大学本科考试工作与学习纪律管理规定》
第七章 考试与学习纪律
第二十六条 考生要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5分钟进入考场,隔位就座或按照监考人员的安排就座,将学生证放在桌面。无学生证者不能参加考试;迟到超过15分钟不得入场;与考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如考试允许提前交卷,考生在考试开始30分钟后可交卷离场;未交卷擅自离开考场,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交卷后应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交谈。
第二十七条 除非主考教师另有规定,学生只能携带必要的文具参加考试,其它所有物品(包括空白纸张、手机等电子设备)不得带入座位;已经带入考场的手机等电子设备必须关机,与其他物品一起集中放在监考人员指定位置,不得随身携带或带入座位及旁边。
第二十八条 考试使用的试题、答卷、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和收回,考生不得带出考场。考生在规定时间前答完试卷,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答题时间结束监考人员宣布收卷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在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卷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场。
第二十九条 考生要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凡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者,按本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须在考试前向学生所在院系教务办公室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院系批准后递交开课院系教务办公室。因病请假者,须同时提交校医院诊断证明,课程开考后提交的病假证明和申请无效。
学生未申请缓考或申请未准而不参加考试的, 按旷考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完成作业、论文、报告及其他作品,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学生不得有抄袭、篡改、伪造、提供虚假论文发表证明等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学生在论文或作品中借鉴或引用他人观点、材料和数据的,必须注明来源。
第八章 违反考试与学习纪律的认定及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监考人员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一)未按考场规则隔位就座或未按监考教师指定座位就座的;
(二)至监考人员分发试卷时尚未将书包或其他与考试无关的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
(三)已收起的物品中有未关闭的手机等电子设备,致使呼叫声影响考场秩序的;
(四)未经允许携带自备草稿纸(空白)的;
(五)未遵守监考人员指令,提前开始答题或不按时结束答题的;
(六)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的;
(七) 其他违反考试纪律构成口头警告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除开卷考试中教师另有说明外,学生在开始考试答题至交卷离场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该门课程总成绩按零分处理:
(一)有第三十二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款所规定的任何一种行为且无视口头警告而继续或重复的;
(二)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打暗号或做手势的;
(三)考试过程中未经允许借用他人或借给他人文具或教师允许携带的参考书、工具书及其它物品的;
(四)其他考生索要或强拿自己的试卷或草稿纸而未加拒绝也未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五)未经允许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六)未经允许擅自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七)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考试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除开卷考试中教师另有说明外,学生在开始考试答题至交卷离场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考试作弊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处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参加考试的;
(二)在课桌、座位及旁边发现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的;
(三)使用手机、非教师允许的计算器等具有信息发送、接收、存储功能的设备或者在课桌、座位及旁边发现有这些设备的;
(四)在桌面、身体或允许使用的文具、工具书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相关内容的;
(五)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六)窃取、索要、强拿、传、接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或其他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的;
(七)利用上厕所等暂时离开考场之机,在考场外看与考试课程相关的资料、与他人交流考试内容、使用手机等各种具有信息发送、接收、存储功能的设备的;
(八)其他作弊行为。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严重作弊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作弊的;
(三)使用手机等具有通讯功能的设备、器材与他人串通作弊的;
(四)第二次考试作弊的;
(五)其他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六条 考试结束后发现的违纪作弊行为,依据其违纪作弊行为的情节,参照第三十三、三十四条、三十五条处理。
教师在评卷过程中认定学生答案雷同的,可以认定相关学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对作弊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七条 考试过程中扰乱考场秩序、考前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试卷或答案以及在考试前后以各种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的,根据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及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八条 学生参加国家、地方政府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全国性或者区域性考试以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发生违纪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的,视情节轻重参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违背学术诚信行为的,视情形分别予以处理。在作业、论文和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中,抄袭、篡改、伪造的内容未构成该作品主要立论基础或主要观点的,属一般违背学术诚信行为;抄袭、篡改、伪造的内容构成该作品主要立论基础或主要观点的,属严重违背学术诚信行为。提供虚假学业、学术性证明的,属严重违背学术诚信行为。
(一)已提交的平时作业、小论文、实验报告,任课教师发现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事实的,给予口头警告和教育,本次作业或报告成绩按零分处理;无视口头警告再犯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该门课程总成绩按零分处理。
(二)已提交的课程期末论文或报告、本科生研究课程论文,经院系相关教师或专家小组认定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事实的,该门课程总成绩按零分处理,属一般违背学术诚信行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属严重违背学术诚信行为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学生已提交的毕业论文(设计),经院系相关教师或专家小组认定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事实的,该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按零分处理,属一般违背学术诚信行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属严重违背学术诚信行为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学生在校期间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经相关学术组织认定,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事实,属一般违背学术诚信行为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属严重违背学术诚信行为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提供虚假学业、学术性证明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由他人替自己撰写论文或者替他人撰写论文的,或参与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第二次违背学术诚信,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有其它违背学术诚信行为的,依据其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条 学生有考试违纪作弊或违背学术诚信等行为,其学位授予、推荐免试研究生等事宜,依据教育部和北京大学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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